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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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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3-00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月9日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8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李仕林时为华业资本持股5%以上的第二大股东
燕飞时任华业资本总经理
孙涛时任华业资本董事
徐红时任华业资本董事长
刘荣华时任华业资本董事
尹艳时任华业资本董事
郭洋时任华业资本财务总监
赵双燕时任华业资本董事会秘书
蔡惠丽时任华业资本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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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时任华业资本独立董事
王涛时任华业资本独立董事
张焰时任华业资本监事
黄航时任华业资本监事
王剑聪时任华业资本监事
莘雷时任华业资本副总经理
毕玉华时任华业资本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1、未完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总经理燕飞、董事刘荣华、董事蔡惠丽、独立董事黄健、独立董事王涛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监事黄航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五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信息

2016年4月29日,华业资本发布《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将李仕林及其控制的企业均列为华业资本关联方。李仕林为华业资本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重庆景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景嘉)、重庆凯琪医疗器械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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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重庆凯琪)、重庆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丰)、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珑和)、重庆天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应)、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思亚)、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广亚)、成都市康来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康来兴)、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鼎洲)、重庆临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慈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慈慷,2016年1月18日注销)等11家公司均由李仕林实际控制或由李仕林与李某芳(李仕林业务合作伙伴)共同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前述公司均属于华业资本的关联方。李仕林未告知华业资本前述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相关关联方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情况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为华业资本的全资孙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医药)为捷尔医疗的全资子公司。李仕林为捷尔医疗董事长。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捷尔医疗、海宸医药与李仕林控制的重庆海丰、重庆景嘉、重庆凯琪、莱美广亚、重庆珑和、重庆天应、重庆思亚、重庆鼎洲、成都康来兴、重庆慈慷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捷尔医疗、海宸医药与李仕林控制的前述公司2016年度累计发生应收款项47,144.36万元,期间累计回收51,994.71万元;2017年度累计发生应收款项30,457.19万元,期间累计回收28,962.04万元;2018年1至6月累计发生应收款项121,730.67万元,期间累计回收88,395.41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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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医药)是李仕林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华业资本的关联方。华业资本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业务(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模式为:

由恒韵医药将其与三家部队医院的债权或从医院小供应商处购买的债权,以一定折扣再次转让给华业资本等公司,部分债权最终形成金融产品。华业资本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如下: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华业资本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以参与认购北信瑞丰资产管理计划或以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西藏华烁向北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太龙城)增资的形式,受让转让方对三甲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金额共计324,5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3%。经查,前述认购或增资实际用于受让恒韵医药对三家部队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3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5月23日,华业资本子公司国锐民合、西藏华烁向景太龙城增资,公告称因景太龙城的普通合伙人变更为至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为投资),华业资本董事会秘书赵双燕任至为投资董事(2017年5月23日临时公告华业资本董事孙涛、董事会秘书赵双燕任至为投资董事),至为投资为华业资本的关联方,对景太龙城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经查,华业资本时任董事孙涛、董事会秘书赵双燕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27日担任至为投资董事,对景太龙城的增资均实际用于受让恒韵医药对三家部队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华业资本未从恒韵医药角度进行关联交易披露,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月14日的公告未披露华业资本董事孙涛任至为投资董事的情况。

2017年7月26日、8月22日,华业资本子公司国锐民合、西藏华烁向景太龙城增资,金额共计98,5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0%。根据《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至为投资在此期间仍为华业资本关联方,前述增资实际用于受让恒韵医药对三家部队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构成关联交易。华业资本在相关临时公告中未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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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且未充分披露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1)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016年10月28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子公司向北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增资的公告》,涉及西藏华烁向景太龙城购买其发行的项目名称为“景太19”“景太20”劣后级份额;2017年1月14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子公司向北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涉及西藏华烁向景太龙城购买其发行的项目名称为“景太23”劣后级份额。

“景太19”“景太20”“景太23”标的债权预计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20日,西藏华烁所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于到期日未获清偿,金额分别为35,422.08万元、35,357.28万元和19,559.17万元。华业资本未及时披露前述情况,迟至2018年9月26日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未充分披露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在“景太19”“景太20”逾期未能兑付的情况下,华业资本及西藏华烁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8月23日、9月5日收购恒韵医药对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交易金额共计71,072万元。就该事项,华业资本在相关公告中仅作出原则性披露,未完整披露已出现逾期未能兑付的相关情况,未充分披露供应链金融投资业务风险,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捷尔医疗、海宸医药为李仕林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20日,李仕林控制的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110,500万元,捷尔医疗提供担保。

2)2018年2月、4月、6月,李仕林向杨某峰借款共计40,000万元,捷尔医疗提供担保。

3)2018年4月22日,李仕林向周某焱借款8,000万元,捷尔医疗海宸医药提供担保。

4)2018年6月7日,李仕林控制的公司向张某借款5,000万元,捷尔医疗提供担保。

5)2018年6月20日,李仕林控制的公司向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捷尔医疗、海宸医药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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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华业资本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华业资本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6、2016年、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7年4月22日华业资本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4月25日华业资本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将捷尔医疗纳入评价范围,披露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等,华业资本认为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如前所述,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5月23日公告的国锐民合、西藏华烁向景太龙城的相关增资实际均用于受让恒韵医药对三家部队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李仕林关联方应在相关董事会上回避表决,但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华业资本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中,李仕林方关联董事孙涛、尹艳、刘荣华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未回避表决,华业资本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失当。

此外,华业资本全资孙公司捷尔医疗将其公章交由公司外部人员保管,用印管理不当。

华业资本《评价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凭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业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仕林作为华业资本持股5%以上的第二大股东,未向华业资本报告关联关系并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信披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总经理燕飞、时任董事孙涛(李仕林委派),未勤勉尽责,直接参与华业资本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红作为时任董事长,本应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却未勤勉尽责,不了解华业资本转型后公司主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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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刘荣华(李仕林委派)了解李仕林实际控制公司的关联关系并知悉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尹艳(李仕林委派)了解李仕林实际控制公司的关联关系,均未勤勉尽责,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洋任华业资本资金管理中心总监,负责运作供应链金融业务,未勤勉尽责,知悉供应链金融业务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双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未关注供应链金融业务应收账款已经逾期的情况,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蔡惠丽,时任独立董事黄健、王涛,时任监事张焰、黄航、王剑聪,时任副总经理莘雷、毕玉华,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华业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仕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燕飞、孙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4.对刘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5.对尹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6.对郭洋、赵双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7.对蔡惠丽、黄健、王涛、张焰、黄航、王剑聪、莘雷、毕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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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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