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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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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建铭,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年1月31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收购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55%股权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拟通过现金6.38亿元购买亿美汇金55%股权,交易对方为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汇金)、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等27家单位或自然人。其中,博雅为亿美汇金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博雅对上述收购事项作出业绩承诺:亿美汇金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10,500万元和13,620万元。2018年8月30日,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对亿美汇金5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亿美汇金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9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亿美汇金2019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由于亿美汇金对公司开展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审计人员不能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公司已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亿美汇金失控事项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于2018年10月8日与银码正达、君言汇金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银码正达和君言汇金向三盛宏业提供借款,借款本金为242,770,406.00元,三盛宏业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还款本金65,662,244.00元,于2019年10

月31日前还款本金177,108,162.0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10%。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及其配偶陈艳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外,三盛宏业向银码正达和君言汇金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三盛宏业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的前提下,三盛宏业将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及博雅在收购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控股股东三盛宏业未及时将上述借款协议及承诺函事项通知公司,也未对外披露。

公司还在前述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三盛宏业回函获悉,截至目前,三盛宏业已向银码正达、君言汇金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000.00万元,尚有本金22,276.00万元未按约归还。按照承诺函的相关安排,上述借款逾期事项触发了交易对方提请终止业绩补偿承诺事项的条件。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收购,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三盛宏业与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围绕上市公司收购亿美汇金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并对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履行等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函,约定因控股股东原因不能按期还款,控股股东将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终止业绩补偿承诺。相关协议直接涉及标的资产作价和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可能对上市公司合法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上述借款协议作为收购交易的重要关联安排,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较大影响。控股股东三盛宏业理应及时披露签订借款协议事项及后续还款进展,明确市场预期。但控股股东未就上述借款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其逾期未归还相应借款、控股孙公司亿美汇金失控时,经监管督促才告知公司并对外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严重滞后。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签订协议,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权利义务,但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对收购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协议及承诺函事项,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作为借款协议及承诺函的签约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1.5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三盛宏业与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之间的借款系独立的商业行为,未与公司收购亿美汇金挂钩,与公司的收购行为不互为前提。二是借款出现违约后,三盛宏业从未按照承诺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终止业绩承诺议案,承诺函中有关

内容并未实际得到履行,未实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三是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作为亿美汇金原股东,在三盛宏业借款违约后,应进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做出让公司对亿美汇金失控等与借款纠纷无关的不合法、不理性行为。四是三盛宏业对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偏差导致未及时披露签订借款协议及承诺函事项,并无主观恶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相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三盛宏业与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承诺函,明确约定在三盛宏业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的前提下,三盛宏业将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及博雅在收购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承诺函内容对收购时业绩补偿承诺履行作出安排,直接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使得公司获得业绩补偿的权利存在高度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可能对公司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承诺函是三盛宏业与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签订借款协议的重要保障,承诺函内容与公司收购业绩补偿事项密切相关。借款协议为独立商业行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是否实际实施承诺事项,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二是上述借款协议及承诺函作为收购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

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与上市公司利益直接相关,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三盛宏业理应在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及承诺函时,及时告知公司并督促公司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结合后续还款实际情况持续披露进展。但控股股东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了解公司资产收购有关重大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规则理解偏差、无主观故意等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亿美汇金原股东未能依法合规运作、拒不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标的资产失去控制的情况,不影响对三盛宏业私下签订借款协议且未及时披露违规责任的认定。对于亿美汇金原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另案作出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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