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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75,435,603.3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喀什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2)新3101民初344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现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9层9026室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南侧办公104号

法定代表人:胡英法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5,435,603.3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65,435,603.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65,435,603.35元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10,00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项和第2项暂计75,435,603.35元。

(三)诉讼原因:

2016年10月,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或喀什云逸公司)与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极信盛博公司)开始就喀什云逸公司向极信盛博公司提供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进行合作并签署一系列《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协议》。2020年,双方签署的《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单个合作产品进行服务费结算,具体以双方盖章结算单为准;约定合作产品结算周期以结算单为准;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应该按照逾期未结算费用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公司管理层变动,双方合作也告终止。经原管理团队对原告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核查清理发现,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原告与被告的业务合作中,被告目前尚欠付原告服务费合计65,435,603.35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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