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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3

上证公监函〔2019〕0007号

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青海华鼎,A股证券代码:600243;

李祥军,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肖善鹏,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18年3月2日,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东大)向青海丰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丰邑)提供借款3,500万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2%。交易发生时,青海丰邑持有公司重要子公司青海东大49%的股权,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前述关联交易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青海华鼎《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公司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还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公司也未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决策程序。

另经查明,截至2017年底,公司应收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3,846.15万元。该款项为按欠款方归集期末余额第二大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应准确掌握其回收情况。但因会计人员误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将该项金额披露为3,580.91万元,与实际金额相差265.24万元。公司定期报告中有关应收土地转让款的金额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定期报告中有关其他应收款的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祥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肖善鹏作为公司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祥军、财务总监肖善鹏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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