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马元驹 狄瑞鹏 钟扬飞 童成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