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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青海华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22-015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监事会于2022年4月12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受疫情影响,会议于2022年4月23日上午10时在广州亿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新萍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现场参会监事为马新萍女士,通讯参会监事为李跃南先生、苟卫东先生。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 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将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吴如娇、何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结果:

监事候选人:吴如娇 同意:3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候选人:何 娟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监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监事候选人简历:

吴如娇,女,出生于1983年3月,大学本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2007年-2010年担任广州安托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材部协理;2010年至今先后担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何娟,女,出生于1974年11月,大专学历、会计师。主要工作经历:1997-1998青海重型机床厂会计;1998-2008年,青海重型机床申科实业有限公司会计,2008年至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二、以下议案,还需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将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请查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华鼎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21)。

三、监事会认为:

1、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本决议作出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得到了切实履行。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强化。2021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在与关联方在物资采购、接受劳务、商品销售等方面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化方式运作,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无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有关规定,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执行,合理控制了各种风险,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监事会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内控实际状况,同意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表述。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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