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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9年7月9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董事会关于提名李俊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投资资管计划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中恒集团董事会关于提名李俊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李俊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任职资格等情况,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李俊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中恒集团关于投资资管计划的议案》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2019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自有资金向关联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投资关联方国海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委托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总期限不超过39个月,其中投资期3个月,存续期36个月。该事项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资金较为充裕,原于2017年投资的广发证券8亿元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将于2019年6-11月份陆续到期,为进一步加强闲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公司拟将该8亿元资金继续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2019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自有资金向关联方国海证券投资关联方国海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委托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总期限不超过39个月,其中投资期3个月,存续期36个月。

中恒集团控股股东、国海证券第一大股东均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截止2019年3月31日,广投集团持有中恒集团22.38%股份,广投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国海证券27.46%股份。

广投集团副总经理焦明先生为中恒集团董事长,中恒集团董

事崔薇薇女士兼任国海证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国海证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中恒集团投资国海证券资管计划,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崔薇薇女士、莫宏胜先生已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性没有因交易而受到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投资资管计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华 王峥涛 谢石松

2019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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