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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就公司现状和发展前景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

(三)相关政府机构;

(四)相关中介机构;

(五)相关媒体。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专项研讨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及反路演。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必要时召开媒体说明会。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时、广泛地沟通,并使用先进的通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也可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处理日常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部门,应行使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除定期报告和监管部门指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外,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发展规划及发展前景等信息进行自愿性发布。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将面向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五)信息收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状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六)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其他内容。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投资接待工作。投资接待是指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投资者接待包括来访接待和电话咨询回复。

(一)来访接待

1.接待的对象包括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证券咨询人员等;

2.接待投资者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

3.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4.接待工作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咨询者的简介、咨询的问题及解答等。

(二)电话咨询回复

1.设立咨询专线电话;

2.接听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应保留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媒体合作工作。

(一)媒体合作是指维护和加强公司与媒体特别是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二)媒体合作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欢迎各界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2.如有媒体对公司进行采访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做好记录、存档等;

3.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工作,并确保提供的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公正;

4.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其它活动,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章内容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时间。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维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司内部的学习、培训,掌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各种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直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工作实际等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细则》及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在本制度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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