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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2个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

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中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我们同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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