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委员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加表决的委员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需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焦 明 梁建生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