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9月24日拟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上述交易背景信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该项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