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予以展期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中恒集团向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中恒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向莱美药业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为年化5.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中恒集团于2020年6月将莱美药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莱美药业成为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2020年8月26日,中恒集团向莱美药业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利率为年化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即将到期,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对已向莱美药业提供的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予以展期,期限为原到期日起6个月,执行利率及担保措施不变。
本次对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对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是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本次对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予以展期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