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汇物流”)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本公司持有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称“铁路公司”或“标的公司”)92.7708%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交易方案及程序进展等有关事项,并就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广汇物流系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本次交易生效后将形成新增关联方往来,即标的公司尚未归还广汇能源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系广汇能源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后形成。本次关联方往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生效后将形成新增关联担保,此外,自标的资产交割之日起,广汇能源不再为标的公司新增债务提供担保。本次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