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对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交易事项调整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标的公司对广汇能源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会形成对广汇能源的关联方往来。对于标的公司尚未归还广汇能源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广汇物流已出具承诺,标的公司对广汇能源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由广汇物流提供资金支持,在标的资产交割前全部偿还。本次关联方往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