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的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 朱卫平 |
沈洪涛 | 徐驰 |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