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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资料,未发现喻鸿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喻鸿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喻鸿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其政策及资信优势,将获得的低成本资金信贷支持,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快速恢复生产,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系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下发的优惠贷款利率,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朱卫平
沈洪涛徐驰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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