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变更理由正当;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 朱卫平 |
沈洪涛 | 徐驰 |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