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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广晟有色(600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喜慧联系电话:021-35082967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荣健联系电话:021-555187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1号)核准,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540,687股新股,核准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有效期12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34,633,61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6,081,181.8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837,724.9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6,243,456.9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4,633,619.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351,609,837.9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20号)予以验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晟有色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广晟有色的持续督导工作。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广晟有色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晟有色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晟有色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晟有色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广晟有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相关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晟有色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广晟有色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广晟有色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广晟有色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喜慧徐荣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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