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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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