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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11日下午3时30分在公司凯乐量子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5月11日以微信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1人,董事长朱弟雄先生因病未能参加会议,独立董事胡伟先生、张奋勤先生、胡振红女士因事未能参加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马圣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调解协议的议案》;

2021年7月1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GSJK202107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7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7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7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四份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89,741,935.99元。近一年来,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等原因,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公司按贷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简称“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江岸区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公司拟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初拟内容如下:“第一条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3月20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741,935.99元、借款利息2,609,779.58元。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与相关费用,从2022年3月21日之日起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5%计收,否则,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7.15%计收,并按年利率7.15%计收利息的利息(即复利)。结息方式为按年结算,结息日为每年的1月20日。第二条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下列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2023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3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3年9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3年1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4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2024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4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4年9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4年1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25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2025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25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9,741,935.99元,同时结清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以上内容为调解协议拟订主要条款,最终条款以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准,公司收到后,将及时公告,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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