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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湘02执385号]、《报告财产令》[(2022)湘02执385号]等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41)和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4)。

二、《执行通知书》[(2022)湘02执385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你其他案由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初4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2年12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其他案由129500000.00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196900.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凤凰支行账户名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82612411032937375特此通知。”

三、《报告财产令》[(2022)湘02执385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湘02执385号]、《报告财产令》[(2022)湘02执385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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