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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安县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现就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35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发公司与被告凯乐公司、黄山头酒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茂发公司于2023年1月9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头酒业存放于藕池镇29号库、31号库、32号库,合计1117罐基酒。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山头酒业存放于藕池镇29号库、31号库、32号库,合计1117罐基酒,保全期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茂发公司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安县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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