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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5

证券代码:600273 证券简称:嘉化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0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9/232021/9/242021/9/24

化分红,公司分配方案基数与股本总数差30,785,336股。

公司拟以2021年9月23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32,730,543股,扣除已回购的股份30,785,336股,即1,401,945,2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486,301.75元。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1,945,207×0.25÷1,432,730,543≈0.244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46)+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9/232021/9/242021/9/24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5580699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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