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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鱼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30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对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号),具体内容如下:

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

经查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金投资)持有公司10%的股份;公司股东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98%的股份。2016年10月15日,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约定在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1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2016年10月17日,上述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2019年7月5日,公司公告称,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协议双方未协商,也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认为该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5日到期自动解除。

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9.98%,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导致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下降至10%和9.98%,变动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已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7月5日才对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予以披露。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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