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确认外贸公司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5日,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原告”)就其与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储运”、“被告”)的轻循环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标的金额共计14,711.49万元(详见临2021-028号公告)。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确认外贸公司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外贸公司就上述轻循环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确认部分信用减值损失4,010.92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预计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将减少约3,008.20万元,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外贸公司与中谷储运签订《仓储油罐租赁协议》,用于储存外贸公司进口的37,666.953吨轻循环油。2021年4月25日,外贸公司获知储存货物的油罐中已无对应的足量货物,立即联系中谷储运,要求其限期书面说明仓储货物目前存储情况和去向,安排专人对接、配合、协助外贸公司对仓储货物的检查、核对。对此,中谷储运未作出任何反馈和安排。2021年5月,外贸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谷储运返还油罐内剩余的11,663.10吨轻循环油,若无法返还,则向原告赔偿11,663.10吨轻循环油对应的进口货款、税金及相应的违约金,赔偿26,003.853吨轻循环油对应的进口货款、税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涉案标的金额共计14,711.49万元。该案件已获得法院受理。(详见临2021-028号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外贸公司高度重视该诉讼案件,立即成立以上市公司董事长为组长的风险处置应对小组,多次召集财务顾问、律师团队和会计师团队召开应急处置专项会议,共同商讨应对措施并数
次赶赴舟山进行实地勘察、走访。
依据外贸公司从非官方渠道获得的被告罐区监控系统所示液位数据,储存外贸公司货物的油罐中预估剩余轻循环油11,663.10吨,目前市场价值约6,254.72万元(不含进项税可抵扣金额509.79万元)。外贸公司就轻循环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确认部分信用减值损失4,010.9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外贸公司存储在中谷储运指定油罐的轻循环油的相关情况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外贸公司本次轻循环油诉讼案的进展,并根据诉讼的最新进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二、本次外贸公司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
1、外贸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近期出具了《以系争剩余库存油料实现对原告部分涉案经济损失进行弥补的法律意见》,认定外贸公司依法享有系争油料的所有权,有权以系争剩余库存油料的价值实现或弥补其权益或对应涉案经济损失。因此,外贸公司认为司法机关有确认其对油罐内剩余的11,663.10吨轻循环油所有权的可能性。
2、外贸公司本次涉案轻循环油的或有损失合计14,056.44万元[A],其中进口货物采购价11,581.51万元,进口关税828.53万元,进项税1,646.40万元。外贸公司已收到客户支付款项3,281.00万元[B],油罐中预估剩余轻循环油11,663.10吨的可收回金额6,764.51万元[C]=(市场价值6,254.72+进项税可抵扣金额509.79),预计损失金额为4,010.92万元(A-B-C)。据此,外贸公司就轻循环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确认部分信用减值损失4,010.92万元,占上市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97%。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预计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将减少约3,008.20万元。详见下表:
项目 | 金额(万元) |
轻循环油货值 | 12,410.04 |
其中:进口货物采购价 | 11,581.51 |
进口关税 | 828.53 |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 | 1,646.40 |
或有损失合计(A) | 14,056.44 |
已收到代理保证金 | 1,145.00 |
已收到代理进口税费 | 2,136.00 |
已收到客户支付款项合计(B)
已收到客户支付款项合计(B) | 3,281.00 |
预计损失合计(A-B) | 10,775.44 |
预计可收回金额(含进项税可抵扣金额)(C) | 6,764.51 |
预计发生损失金额(A-B-C) | 4,010.92 |
累计减少净利润(扣除所得税影响) | 3,008.20 |
五、独立董事关于确认外贸公司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外贸公司确认信用减值损失4,010.92万元的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该诉讼事项的实际情况,使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能更加公允、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外贸公司本次轻循环油诉讼案的进展,并根据诉讼的最新进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