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企业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收入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3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新准则的规范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公司联销收入的确认有较大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