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原告起诉材料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93,606,599.98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特1号

被告一: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2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被告三: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30号 二、起诉方中建三局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1年10月,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一宿迁中央签订《宿迁雨润广场施工合同》,约定中建三局承建由宿迁中央开发且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的宿迁中央商场工程。

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建三局按约施工。涉案项目工程于2017年7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相继完成竣工验收,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完成对应工程的竣工备案。

关于工程款结算等,经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一宿迁中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结算等相关事宜的补充协议》,确认涉案项目工程最终结算价为729,435,000.00元。该协议并就相应工程价款支付、质保金返还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工程价款及质保金法定及约定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然被告一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017,900.00元,并以79,017,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79,017,9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质保金14,588,700.00元,并以14,588,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14,588,7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施工的涉案宿迁中央商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2 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律师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2、中建三局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苏0105民初14205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606,599.98元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 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