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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2019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2日。

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拟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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