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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

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和审计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所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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