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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就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结果、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呈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其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 因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

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应采取向自律组织、监管机关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经济处罚;

(三)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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