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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登记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事件;

(三)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人员是指在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信息、档案等工作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 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 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重大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公司将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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