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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6
- 0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报告二 0一三年四月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报报告1目录
    一、重要提示. 1
    二、公司基本情况. 1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五、公司治理结构. 4
    六、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9
    七、董事会报告. 9
    八、监事会报告... 11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十、重要事项. 6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9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 2013 年 4 月 25 日的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公司高管列席了本
    次会议。
    3、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4、公司负责人李建平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跃刚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李文泉先生声明: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HuNan GuoGuang Ceramic Group CO.,LTD
    2、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会燕
    联系地址:长沙市白沙路 185 号 6 栋二门 103 号电话:0731-85127960传真:0731-85127960
    4、公司注册地址: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A1栋 3层
    公司办公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花园庵 270 号邮政编码:410005
    5、公司指定的刊登媒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gfzr.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6、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简称:国瓷 3股份代码:400055
    7、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3 年 6 月 23 日公司首次注册登记地点:湖南省醴陵市花园庵 270 号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2 年 4 月 22 日2公司变更注册登记地点: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A1栋 3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1188公司税务登记号码:430281183801256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73号裕惠大厦 G1202(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流动资产 69,353,027.44 67,901,277.45 2.14
    流动负债 1,266,745,530.23 1,202,632,618.94 5.33
    总资产 434,104,172.12 433,984,199.49 0.03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992,976,991.52 -929,496,716.82 6.83
    每股净资产(元)-8.71 -8.15 6.87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元)报告期(1-12 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净利润-63,480,274.70 -63,623,944.47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682,823.54 -63,836,434.26 163.96
    每股收益(元)-0.56 -0.56
    净资产收益率(%) 6.39 6.84 6.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6,339.31 -520,512.97 141.56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24,623.84
    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2,177,925.00
    合计 2,202,548.84
    3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情况
    1、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0,077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报告期内增减股份类别持有非流通股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 28.42 32,400,0 未流通质押 3,240
    株洲市财政局国有股东 3.16 3,600,0 未流通未知
    陈迪其他 0.63 710,000 未知已流通未知
    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 0.57 648,0 未流通未知
    聂正其他 0.39 439,000 未知已流通未知
    王清福其他 0.37 420,048 未知已流通未知
    湖南省醴陵兴业总公司其他 0.37 416,040 0 未流通未知
    邹兆龙其他 0.27 300,000 未知已流通未知
    钱雪民其他 0.27 300,000 未知已流通未知
    干冬萍其他 0.25 281,040 未知已流通未知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持有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陈迪 710,000 人民币普通股聂正 439,000 人民币普通股王清福 420,048 人民币普通股钱雪民 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邹兆龙 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干冬萍 281,040 人民币普通股林少伟 274,790 人民币普通股张玫瑰 269,300 人民币普通股李连民 250,000 人民币普通股李丽华 245,000 人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其余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 3240 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2%)因诉讼执行需要被轮候冻结,以上法人股已质押给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4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
    (二)新聘或解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五、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1、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备注冷智刚 1 1 0 0潘能权 1 1 0 0邓志辉 1 1 0 0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报告期内,上述独立董事均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能够按时出席董事会,如不能出席的情况,基本上能够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职权,同时独立董事经常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发表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三)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1、业务方面:公司业务范围不同于控股股东的业务范围,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
    况,公司设有独立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系统,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均不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预,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2、人员方面: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均由公司自主进行,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公司
    董事均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在股东单位兼任职务。
    3、资产方面:公司对自己的各项资产拥有明晰的产权;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并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
    4、机构方面:公司设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各分子公司均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
    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5、财务方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
    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帐号并依法独立纳税。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情况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本年度的薪酬情况、岗位聘用等。
    目前,公司建立了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制度,高管人员实行绩效年薪制,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挂钩。公司尚未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六、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一)年度股东大会情况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11 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刊登在原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gfzr.com.cn)
    七、董事会报告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 2012 年净利润为-63,480,274.70 元,其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因银行借款逾期计提财
    务费用所致。由于公司存在大量到期未偿还债务、对外担保连带清偿责任等事项,公司及其6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萎缩,已处于停产状态。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维持日常运转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管理层将努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克服困难,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寻求重组机会,使股东权益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分行业或分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主营业务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分行业医药行业 0 0 0 0 0陶瓷行业 11,754,802.67 12,881,500.61 -87.53 -12.40 -6.42 -42.80
    分产品日用瓷 11,285,807.60 11,285,807.60 -45.88 -7.48 -7.48 -15.37
    工艺瓷特种陶瓷-100 -100电瓷建筑陶瓷 438,325.84 676,429.13 -360.71 -50.89 -40.97 -252.56
    其他 30,769.23 919,263.88 -7630.38 -90.16 140.01 -7371.45
    生物制品及生化药 0 0 0合计 11,754,902.67 13,739,221.76 -87.53 -12.40 -6.24 -42.80
    (三)公司投资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利润构成没有发生变化。
    (五)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产生的利润。
    (六)报告期内无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达到 10%以上(含
    10%)收益。
    (七)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陶瓷行业是国家的传统产业之一,属于手工劳动密集型产业。公司目前规模尚属国内陶7瓷业大型企业,但与国内龙头企业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受资金短缺影响,规模效益潜能尚未完全发挥。公司正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增加采购,扩大生产,开拓销售市场,逐步体现规模优势。
    资金短缺是制约公司发挥规模优势的重要因素,面对原材物料涨价趋势,公司从筹措资金入手,加大力度缓解资金匮乏的矛盾。控制各项费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深化内部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内部机制的根本转变;强化物资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强化产品销售,控制销售费用。通过内部挖潜,消化不利因素,巩固企业在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地位。
    (八)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截止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44起,涉诉金额 82010.01 万元。公司
    大部分资产被抵押及查封冻结。董事会认为:由于公司涉讼案件大多处于中止诉讼阶段,但案件并没有终结,原告在目前情况没有也不可能放弃其主张的权利。一旦上述案件部分或全部强制执行,公司将蒙受巨大的资产损失,主营业务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但同时也要看到,报告期内通过省市政府及公司多方协调努力,生产经营勉强维持。在异常困难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 11,754,902.67 元。2013 年,公司将继续借助
    省、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协调,以尽最大努力保全公司资产,将诉讼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十)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1、董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1 年年报。决
    议公告刊登在原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gfzr.com.cn)(十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 2012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63,480,274.70 元,由
    于净利润为负数,决定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监事会报告
    8(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1、本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以电话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的通知。公司监事李青先生、邹生明先生、秦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李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二、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 3票,
    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三、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定方案》。同意票 3票,
    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 2012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63,480,274.70 元,因为本公司 2012 年度净利润为负数,因此本次不进行利润
    分配。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审计报告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认同董事会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法发表意见的说明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加大解决措施和力度。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检查,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计,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董事会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审计报告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法发表意见的说明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加大解决措施和力度。
    九、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9理结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本报告期内无利润分配事宜。
    (三)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本公司年度无利润分配、无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44起,涉诉金额
    82010.0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1810.05 万元借款纠纷
    本公司于 2003 年 6月 10 日向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 2000 万元,月利率 4.8675‰,到
    期日为 2004 年 6 月 10 日,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本金 18100500 元,利息 100500 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8月 18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沙
    分行借款本金 1800 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
    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承担。
    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7月 7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2005 年 6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2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岳阳恒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湘政办函(2004)21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
    江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江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本案判决中止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7月 31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株洲市商业银行 24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株洲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 2400 万元及利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9月 30 日、2004 年 12 月 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15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10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于 2004 年7月 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9月 15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 1500 万元和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9月 30 日、2004 年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2000 万元票据纠纷
    因嘉瑞新材于 2003 年 9 月—10 月分别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共 2000 万元,本公司提供了担保,汇票到期后,嘉瑞新材仍有 1900 万元兑付未果,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8月 12 日判决嘉瑞新材支付银行票据人民币 19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9月 30 日、2004 年 12 月 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3000 万元借款纠纷
    2004 年 6月 30 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0 月 11 日判决解除中国银行醴陵支行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75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750 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9月 15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750 万元及利息,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18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1800 万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800 万元及利息,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在 19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岳阳鸿仪不能清偿的债务,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 15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 891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敏在 9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2000 万元借款纠纷
    11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16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7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以下简称:
    银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判决解除银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 3000 万元借款纠纷
    本公司因涉诉被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判决解除银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须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120 万元,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15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 1500 万元借款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于 2004 年 8月 31 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2995 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偿还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银行)2995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30 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16 日判决嘉瑞新材偿付银行借款本金 2995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1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9月 14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5 年 7月 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2208.31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因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 2208.31 万元承兑汇票垫款,深圳
    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年 9 月 9 日判决解除银行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一被告偿付银行垫付款本金人民币 2208.31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世
    方投资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买、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第一被告所欠借款。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15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贷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11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7、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95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到期偿还 9500 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判决解除银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嘉瑞新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 95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 6000 万元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就质押的 9000 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8、岳阳市商业银行 27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岳阳市商业银行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5 年 1月 12 日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前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嘉瑞新材对第一被告债务在 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9、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2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嘉瑞新材未能兑付 2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判决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付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2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0、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2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5 年 1 月 21 日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 2000 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2005 年 7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2963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 2963 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 2963 万元及利息、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嘉瑞新材与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2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6 月 22 日判决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偿付欠款本金欠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2 月31 日、200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3、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分行 2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株洲市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一)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于 2004 年 7 月 7 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9月 15 日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9月 8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4、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1000 万元借款纠纷
    因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利息,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于 2004 年 6 月 28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判决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须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与上海鸿仪、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2004 年 12 月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5、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4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原告)与本公司为了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力夫制药)做大、做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 2001 年 8月 17 日签订《合资经营协议书》。合同签定后,本公司以郎力夫制药的名义贷款 4000 余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原告于 2004 年 10 月 11 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退回原告出资到郎力夫制药的 1290 万元、本公司承担造成原告的包括可得利益的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已于 2004年 12 月 7日开庭审理,并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达成调解协议。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3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6、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2300 万元借款保证纠纷
    2003 年 3月至 2004 年 7月,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原告)与湖南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堂药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宏生堂药业向郎力夫公司借款2300 万元,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宏生堂药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 2004 年 10 月 10 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2300 万元及利息,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正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7、长沙市商业银行高信支行 1260 万元借款保证纠纷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新材)先后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原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800 万元,由本公司与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亚大科技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于 2004 年 9 月 17 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人民币 1260 万元、本公司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于 2004 年 10 月 26 日达成调解如下:(1)亚大科技于
    200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05 年 1 月 26 日归还 1800 万给原告;(2)本公司与中圆科技对亚大
    科技的前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大科技承担。该重大诉讼事项已
    于 2005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8、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 5000 万元借款纠纷
    2003 年 9月 16 日、18 日、22 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为 2003 年 9 月 16 日、18 日、22日至 2004 年 9月 9日。此笔借款由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上海鸿仪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 2004 年11 月 15 日起诉讼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 2005 年 5月 12 日对本案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利息、上海鸿仪15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4 月 2 日、2005 年 7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999.38 万元借款担保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分别与本公司、嘉瑞新材、振升集团、银浪控股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 0003090564)及《股权质押合同》,以上合同均用于担保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的 1000 万元《短期贷款合同》。2004 年 10 月 8 日,贷款合同到期,上海佰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被告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3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0、上海银行 64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2004 年 6月 11 日,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与上海银行(原告)签订 6400 万元《借款合同》,由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在 1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上海鸿仪未支付利息,原告于 2005 年 3月 21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5 年 5月 24 日判决上海鸿仪偿还借款本金 6400 万元;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 36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 1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 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2005 年 4月 9日、2005 年 7月 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147.5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仁创业)于 2003 年 6 月 26 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由本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舟仁创业尚欠原告 147.5 万元未归还,本公
    司及张家界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 2005 年 1 月 27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5 年 3月 25 日判决舟仁创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47.5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
    及张家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4月 30 日、2005 年 7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2、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 1500 万元借款纠纷
    2003 年 8月 19 日,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原告)向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佰汇)发放贷款 1500 万元,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上海佰汇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5 年 6月 13 日判决上海佰汇归还借款1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6 月 11日、2005 年 7月 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3、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1858.9 万元承兑汇票纠纷
    2003 年 11 月 11 日,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告)与本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由原告开立 3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还用人民币 1200 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由于本公司尚欠 1778.6 万
    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亚华种业亦未履行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原告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5 年 7 月 19 日判决本公司清偿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共计
    1858.9 万元,亚华种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6月 11 日、
    2005 年 12 月 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4、工商银行长沙司门口支行 1320 万元借款纠纷
    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20 日、9月 30 日、12 月 9 日向原告分别贷款52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合计 1320 万元,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晋康制药未按时归还贷款,原告于 2005 年 6月 14 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康制药归还贷款本金共计 132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判决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本金 1320 万元及借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8 月 6 日、2005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4500 万元借款纠纷
    2003 年 5月 13 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因本公司在偿还了银行 500 万元贷款本金后,贷款展期到 2005 年 5月 11 日,展期合同金额 4500 万元。因本公司在 2004年 8 月 21 日开始欠息,并且在该笔贷款到期时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于 2005 年 7 月 4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4500 万元及利息,亚华种业和张家界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7 日判决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 万元及利息;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2006 年 3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6、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56.22 万元货款纠纷
    郎力夫公司自 2004 年 4 月 5 日、4月 26 日、5月 25 日、6月 2日、6月 7 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氨卡西林的产品购销合同,总欠货款 25622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04 年 11 月 1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判决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17金给原告。对被告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原告于 2005 年 8 月 18 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于 2005 年 8 月 31 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7、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 3000 万元借款纠纷
    2003 年 7月 22 日,原告与本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最高余额为 4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所借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03 年 7月 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2004 年 7 月 24 日,后展期至 2005 年 7 月24 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8、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 12.76 万元居间合同纠纷
    2003 年 5月 14 日,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本公司承制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陶瓷珍品订单,中介费为产品订价的 20%。因本公司尚欠原告中介费
    13.17 万元,原告于 2005 年 3 月 1 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所欠中介
    费 12.76 万元。法院于 2005 年 4月 11 日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广
    告美术公司中介费 127594.18 元;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
    司经济损失 4123 元;本案诉讼费 4144 元,其它诉讼费 100 元,合计 4244 元,由本公司负担。该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5 年 4 月 30 日、2005 年 7月 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9、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湘江支行 876.39 万元借款纠纷
    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因到期未能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本金人民币 876.39 万元及利息 633889.33 元,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中民
    执字第 0293 号、0294 号裁定:本院执行的(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 0158 号、0159 号民事判
    决书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 294 号、
    295 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106 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有关财产。该诉讼事项已分别于 2006 年 7 月28 日、2006 年 9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40、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分行 913 万元借款纠纷
    因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6 年 7月 1日判决由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913 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 年 5月 20 日,利息为人民币 681421.54 元;2006 年 5 月 2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
    18二点一计算借款利息);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913 万元中的 60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06 年 5月 20 日,利息为人民币 404009.99 元;
    2006 年 5月 2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 600 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913 万元中的 313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06 年 5月 20 日,利息为人民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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