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52证券代码:400055 证券简称:国瓷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6栋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三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8,49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张桐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周建华因出差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国瓷5: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国瓷5: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国瓷5: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国瓷5: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A审字(2020)168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31.71万元。由于受2020年疫情影响,宏观经济形势不乐观,且公司处于重整后的战略转型期,市场开拓以及技术研发需要足够资金支持,因此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国瓷5:2019年年度报告》及《国瓷5: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49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殷长龙、黄晓静
(三)结论性意见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