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董事会会议前提供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案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我们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进行了慎重审核,认为该所具备相应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吕 伟 陈志斌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