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480万元;诉讼费
? 判决内容:驳回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上市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贷款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邓伟、车延燕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的《亿
阳信通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8)。该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结束,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盛隆贷款公司向哈尔滨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亿阳集团偿还盛隆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暂计480万元(从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
2、亿阳信通、邓伟、车延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车延燕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8)黑01民初74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亿阳集团向盛隆贷款公司已经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应当冲抵案涉借款的本金。亿阳集团已将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结清,主合同已履行完毕,亿阳集团主张不应再向盛隆贷款公司给付4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抗辩成立;保证合同即从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亿阳信通、邓伟、车延燕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盛隆贷款公司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哈中院的主要判決结论如下:
驳回盛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7.08万元,由盛隆贷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