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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2-05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4,689,241.9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原告被告受理法院受理文号
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华仪电气 被告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9454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二)被告一: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34,212,241.99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4,167,141.36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4,167.14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0,250.14元、过户费损失人民币683.34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77,000元;(3)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4,689,241.99元。

(四)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华仪电气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下称“案涉非公开发行”),并与案涉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被告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向原告共同推介案涉非公开发行。基于上述推介,原告认为该募集资金方案可为华仪电气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收益,进而使认购涉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获得客观的投资回报。鉴此,原告确定了投资意向。

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华仪电气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原告以现金认购12%的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2019年1月2日,涉案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原告基于对案涉非公开发行预期收益、华仪电气善意、诚实经营以及披露之信赖,选择继续持股。

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12月20日,华仪电气发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此后,华仪电气股价一路下跌,原告被深度套牢,华仪电气的侵权行为,不仅使案涉非公开发行方案预期的经济收益未能实现,还导致原告遭受了巨额的投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华仪电气应予赔偿。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被告二、被告三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业务规则,具有重大履职错误,导致华仪电气得以长期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与华仪电气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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