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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时间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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