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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09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18年7月12日)起24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3)公司获得批复后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动情况,积极推进发行准备工作。综合考虑公司货币资金相对充裕、筹措资金的手段相对多样、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施首期债券发行事宜,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到期自动失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文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后续如再推出债券发行计划,在履行相应的公司审批程序后,将及时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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