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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22-043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背景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1,427,947,06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转增571,178,827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427,947,069股增加至1,999,125,896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应变更为人民币1,999,125,8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结合前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公司拟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授权管理层据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1封面日期二O二一年四月封面日期二O二二年八月
2第三条公司于1995年9月26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于2019年12月3第三条公司于1995年9月26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于2019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市。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71,178,827股,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上市403,178,827股,于2022年6月17日上市168,000,000股。
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7,947,069元,公司股东投资已全部到位,公司股东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9,125,896元,公司股东投资已全部到位,公司股东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致。
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5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均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第四十五条(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6人时;第四十五条(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9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1第五十七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2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3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涉及下列的除外:……
14第八十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16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17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其他方面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担保、非生产经营性借款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批,如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不足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对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的规定: (四)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章程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五)对其他方面进行审批:连续12个月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非生产经营性借款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批,如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不足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交易及生产经营性借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审核、批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8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门职权;…… (三)不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及生产经营性借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审核、批准;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超过15%的调整;……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不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交易及生产经营性借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审核、批准;……
19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上述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0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2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3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5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6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27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28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29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话通知、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30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1落款时间2021年4月13日落款时间2022年8月29日
将原制度中部分表述及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 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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