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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同样适用本制度,其第一负责人为报告义务人,如有发生内幕信息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报公司董事长。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二)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统一信用代码证)知悉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保守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提供贵处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请严格予以保密,对于保密及责任追究重点提示如下: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2、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4、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5、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6、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致: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单位/本人收到贵司如下信息:

信息名称
送达方式电子邮件、纸质资料
接收时间
经办单位或部门名称
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签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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