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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8

上证公监函〔2019〕0107号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

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维维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00;

孟召永,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在2018年报告期内,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9.20亿元、售出股票6.00亿元,合计影响公司损益-8,619万元。报告期内开展股票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9%,相关交易影响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94.2%,已达到股东大会决策及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仅在2019年6月15日在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披露。

公司处置股票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

事会秘书孟召永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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