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03 公司简称:ST曙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公司层面七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内部监督;
⑵业务层面十一项:资金管理、采购业务、存货生产、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担保业务、研究开发。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六大方面。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组织架构及内控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具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的错报金额,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 | 1.5%以上 | 0.8%-1.5% | 0.8%以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因资产控制或财务制度执行缺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违反财务制度操作。 |
重要缺陷 | 因资产控制或财务制度执行缺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未按财务报告披露要求执行。 |
一般缺陷 | 因资产控制或财务制度执行缺失,造成的轻微经济损失。 |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企业财务报告损失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 | 1.5%以上 | 0.8%-1.5% | 0.8%以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部分业务能力丧失、危及公司持续经营、重大的财物损失、负面消息在全国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
重要缺陷 | 公司经营活动运转不畅、中等的财物损失、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中等损害。 |
一般缺陷 | 公司个别业务经营活动运转不畅、轻微的财物损失、负面消息在当地局部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轻微损害。 |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
曙光股份与上年度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价值评估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曙光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公司收购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于2021年9月26日与天津美亚签署总价款为1.323亿元的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美亚支付预付款6615万元,又于2021年12月15日与天津美亚签署补充协议。曙光股份在签订协议前未充分调研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亦未聘请经证券业务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价值实施评估;协议未就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缺失、权属纠纷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充分约定;在协议执行中,曙光股份发现该标的资产存在毁损、盘亏 | 资产管理 | 鉴于该关联交易已经被司法判决决议有效的股东大会否决,因此,标的资产无需再做价值评估,该项缺陷整改完成。 | 是 | 是 |
及权属等问题,曙光股份管理层未及时就该等事项对实现交易目标的影响程度履行充分的讨论与决策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撤销天津美亚汽车资产关联交易的决议有效性尚在诉讼中 |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 其他 | 2023年8月4日,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 是 | 是 |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2月,公司因与天津美亚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丹东市振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美亚立即退还转让款66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2,092,475.00元(含利息)。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3月22日,公司收到由振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辽0604民初170号]。根据《民事调解书》,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终止执行,天津美亚向公司移交的1655项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公司已支付给天津美亚的合同款项6615万元归天津美亚所有。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贾木云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