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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卫祥云、任永平、史丽萍严格按照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及时了解、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2020年度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外,以上三个委员会委员均由三名独立董事和二名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同时,上述三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卫祥云,男,1957年生,经济学家。任北京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理事会总干事。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永平,男 ,1963年生,注册会计师,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领军人才班首届学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教学名师,隆盛科技、日久光电和光大证券的独立董事。曾任上海大学管理学副院长、党委书记, 腾达建设和科华控股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任职资格。 史丽萍,女,1960年生,教授博导,黑龙江省政府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商贸流通专家组成员,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危机科学与技术研究会理事会副会长。曾任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协常委,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专家组成员,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约监察员,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

业副教授、教授博导。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恒顺醋业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及我们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履职资质与能力,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2次年度股东大会。我们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投资、人事任免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我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卫祥云60600
任永平61500
史丽萍60600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根据各自的专长,分别担任了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特别是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会议,与公司管理层、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密切关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年报披露各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及时完成。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专项工作汇报、讨论、电话或邮件等方式,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借助自身专业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建议。报告期内,我们坚持对公司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适时了解公司动态,多次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的汇报,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结合公司从事的调味品行业宏观环境及企业现状共同研究探讨公司发展战略,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共同担当,齐心协力助推公司稳定持续发展。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我们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我们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给我们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时提前通知我们并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用了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采购成本,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上,我们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发表了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对担保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2.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代关联方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下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①将公司的资金有偿或无偿地拆借给关联方使用;②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③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④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3)公司不存在以超过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方式被关联方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况;

(4)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对担保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在2020年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推出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我们同意公司对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对购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增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科学、合理,审核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制度和有关考核激励办法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报告期内,我们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王召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审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相吻合,同时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报告期内,经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2,196,795.80元(含税),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8股,共转出资本公积金219,396,632.00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6月份实施完毕。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没有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业绩预告变更情况。

(八)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1、通过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年度审计工作情况的审查,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下一年度审计机构。

2、通过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考察后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专业审计资格。根据公司报告期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遵循了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义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计费用合理。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以前年度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做出的承诺做了梳理,承诺已及时履行。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披露信息。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我们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我们暂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为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二)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报告期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我们认真对公司发展情况和业务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我们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实时了解。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意识。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1年,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此页无正文,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卫祥云 任永平 史丽萍

2020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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