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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非经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选举的法定程序,不得无故更换或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监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在任监事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监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辞职导致本条(一)、(二)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监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同意的,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第十一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第十二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等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名监事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审议议题时,应本着客观、求实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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