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你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