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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9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与现货或资产种类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限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具体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铜、铝、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的套期保值。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对应的品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内交易;

(三)开展业务前两年内,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50%;开展业务两年及以上,套期保值规模

不能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90%;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原材料采购计划相匹配,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

第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三)审批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

(一)审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具体操作方案;

(五)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规范;

(六)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业务工作报告;

(七)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应急预案等;

(八)其他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决策;

(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套保办公室”)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由公司生产物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职责如下:

(一)编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规范;

(二)编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年度、季度和临时会议;

(四)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五)编制并组织执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六)履行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套保

办公室下设信息组、交易组、风控组和结算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开展。

第九条 交易前台包括信息组、交易组,具体负责市场研究、方案制定等。职责如下:

(一)收集、整理和分析期货和现货价格趋势市场信息,对接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汇总分析报告等;

(二)收集、整理公司物资采购信息,梳理与大宗商品相关联的物资品种、规模、采购批次和时间节点等资料,提出套期保值业务需求;

(三)根据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根据批准后的套期保值计划及具体操作方案在授权范围内择机入市建仓、平仓、移仓、交割;

(五)根据交易执行情况,对交易各环节进行记录备份;

(六)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表。

第十条 交易中台为风控组,具体负责风险控制、稽核及监督等,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公司风险敞口评估,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合规手册,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二)审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三)进行风险监控预警,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情况、风险状

况和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后台为结算组,具体负责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职责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和操作方案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保证金的调拨、划转和结算;

(二)根据交易情况核对成交明细,确认交易结果;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协助交易组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表。第十二条 公司应配置业务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各部门(单位)指定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人员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岗位人员调整应报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投入资金额度应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如年度投入资金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列明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岗位。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果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办理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开立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制定与审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对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预判,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操作方案的制定与审批。交易前台根据批准后年度计划,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中的现货需求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主要包括:风险敞口、套保逻辑、交易工具及其数量、期限和价格等。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操作方案批准后,套保办公室向交易组下达下单指令,交易组向结算组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资金

调拨岗位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负责在交易员平仓后回调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执行。资金到位后,交易组根据操作方案选择合适时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 风控组全程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结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拷贝留存。若风控组发现错单情况,按照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结算组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专户的开立由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资金在银行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调拨指令由财务总监签署,由结算组负责办理。银行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不得采取现金形式。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应控制在安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覆盖下一交易日跌停亏损幅度的1.2倍。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

公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设置风险指标,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选择:

(一)套保办公室应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为套期保值业务合作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相关合作协议、合同等须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法律事项审核;

(三)套保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及经营状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规模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规模、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规模。

2.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和保证金需求。

第三十条 风控组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风险的事前控制;监督套期保值交易执行过程;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组应立即报告套保办公室和风控组,套保办公室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存在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套保办公室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设置风险指标。公司根据年度保值策略、风险敞口、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保证金预警线、止损限额三个风险指标,针对各风险指标采取分级预警,对于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套保办公室,并通知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当发生属于交易员

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上报套保办公室,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当风控组或结算组发现错单时,及时通知交易员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加强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末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会计处理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三十七条 套保办公室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启动风险预案。

第三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如因突发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八章 报告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控组每日向套保办公室报告风控日报,内容包括持仓状况、盈亏状况、资金占用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套保办公室每月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执行月报,内容包括方案执行情况、持仓规模、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套保办公室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季度报告,内容包括方案执行情况、持仓规模、保证金占用、盈亏、套保效果和风险分析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套保办公室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专项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亏损、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套保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事项发生后 3个工作日逐级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进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指定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影响,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及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套保办公室负责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档案资料至少保存十五

年,到期销毁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应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

勤勉、忠诚和谨慎。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已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套保办公室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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