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2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资委关于完善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集体决策。公司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遵从市场规律,结合企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决策务实科学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以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应由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发展战略、改革、破产、改制、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益调配等事项的决策;

(四)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依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推荐;

(三)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聘用与解聘)及后备人选确定;

(四)公司向控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聘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出公司及上级单位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以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具体事项按照《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执行。公司相关权限涉及的制度有所调整的,决策事项按照调整后的制度规定执行,并根据调整情况更新完善清单。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决策机构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在规则中明确相应事项决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一般为拟定方案、征求意见、前置研究、会议决策、归档备查等。

第十一条 拟定方案。“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确定,

由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拟定建议方案,“三重一大”事项建议方案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合法合规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听取有关方面的专业意见;涉及需要专项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应提供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并存档备查;纪委书记应当从初始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法律事项的,须有法律部门、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意见。

(五)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董事和领导班子成员,并将决策要件和相关决策材料提前送达。

第十三条 前置研究。

(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再由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上级单位决定。

(二)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但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应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

(一)决策会议应当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若

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需要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决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具体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缓议或者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照程序调整完善。对建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企业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对难以达成共识的,企业党委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由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应及时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决定(决议)应当在事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归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逐项记录,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根据决策意见执行。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决策事项,应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 “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

第十八条 各企业党委要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建

立监督反馈机制,明确负责监督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决策意见落实情况的主体。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应决策主体。对于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事项,要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落实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以及脱离实际、偏差失误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单位反映。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当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的重点事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各企业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落实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将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风险评估嵌入决策流程,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要根据保密工作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各方知悉人员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委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资委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做好“三重一大”事项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通过“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上传有关决策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党委、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以及中国农发集团和公司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纪检部门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其他部门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二级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