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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驳回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

●诉讼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刘某某、李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019年7月,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8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2019年9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皖民终91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刘某某、李某某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918号),安徽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5日和2019年12月9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和《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2)。

二、诉讼案件再审申请裁定情况

刘某某、李某某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院(2019)皖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6号),内容为:最高院经审查,刘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法院向公司送达的诉讼文件,合肥市中院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为案由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共计 163 件(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下同),涉及金额共计61,464,342.73元。其中,72 起案件的原告已撤回起诉,涉及金额共计8,262,629.72元;其他 91起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共计53,201,713.01元。在作出一审判决的 91起案件中,有 33起案件的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共计26,856,531.88元,其他58起案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涉及金额共计26,345,181.13元。在提起上诉的33起案件中,安徽省高院对其中32起案件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剩余一起案件撤回了上诉。在提起上诉的 32起案件中,7起案件的原告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涉及金额共计2,955,498.48元,最高院已对其中

5起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涉及金额2,446,431.55元,另外两起案件(涉及金额509,066.93 元)现处于再审审查阶段。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6号)。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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