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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原因:近年来,合肥发展迅速,为相关企业出台多项优惠政策。考虑到公司下属子公司均在合肥高新区,为进一步借力高新区政府产业和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269号。邮政编码:238000

变更后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西二环辅路交口西南角永合大厦。邮政编码:230088

变更后的公司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269 号。邮政编码:238000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西二环辅路交口西南角 永合大厦。邮政编码:230088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1楼,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司将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司将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露信息的媒体。体。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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