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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对振华重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聘用境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结合2020年度公司业绩表现,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经审核,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规范

的管理体系。公司已对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和<贷款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前提交了《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和<贷款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相关的关联交易资料,本人仔细审阅后,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和<贷款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发放情况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制定,薪酬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本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占波、季林红、杨钧、白云霞、张华、盛雷鸣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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